
隨著科技發(fā)展,潮州電梯越來越普及,由于基數(shù)變大,乘坐電梯事故也偶有發(fā)生,特別是在乘坐公共場所的自動扶梯時摔倒受傷,如何來劃分責任呢?近日,某人民法院受理消費者乘坐超市自動扶梯時滑倒引起的賠償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事發(fā)當天下雨,原告乘坐超市一層至負一層自上往下運行的自動扶梯時有走動行為,在走動過程中滑倒受傷,后經(jīng)醫(yī)院診斷為三踝骨折,經(jīng)司法鑒定其傷情構成十級傷殘。
審理結果: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作為公共場所管理方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否則一旦造成他人損害的,需承擔侵權責任。
雖然被告在事發(fā)時設置有溫馨提示標示牌,但被告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事發(fā)時其根據(jù)天氣情況,對存在坡度、且由上向下運行的自動扶梯采取了鋪設吸水墊等特別的防護措施,防止消費者滑倒,與原告因本案事故所受傷情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責任。
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乘坐自動扶梯時應盡到審慎注意義務,但事發(fā)時原告在看到了被告設置的上述溫馨提示標示牌的情況下,乘坐自動扶梯時有走動的行為,且有未扶住自動扶梯扶手的行為,對其滑倒造成的損失亦應承擔責任。
綜合考慮原、被告的過錯程度,法院認定原告對其自身的損失承擔60%的責任,被告承擔40%的責任較為適宜。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
法律科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jīng)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p>
溫馨提示:
為避免此類糾紛的產(chǎn)生,作為賓館、商場、銀行等公共場所的經(jīng)營者應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針對特殊的天氣或者人流較多的節(jié)假日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例如:為顧客提供鞋套、雨傘保護套等小物,放置雨水漏入扶梯,造成安全隱患;及時在顯眼處放置安全標示牌,提醒乘客注意安全;定期對扶梯做維護保養(yǎng),出現(xiàn)問題及時整修。
作為乘客,在購物、消費的同時對自身安全也應盡到注意義務,尤其在使用自動扶梯、電梯及一些危險性較大的設備時應當注意安全,切勿做出拖帶大件或超重物品、倚靠側板、亂扔垃圾、逆行玩耍等危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