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人民法院審結一宗假冒注冊商標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3萬元。原因是汕頭電梯品牌假冒。
被告人系其參股的×電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公司前曾向某電梯有限公司購買電梯進行銷售。后周某等人通過被告人購買該牌乘客電梯,被告人個人為非法牟利,擅自提供印有該電梯商標標志的電梯供貨合同,并以×電梯有限公司名義,先后與周某等人簽訂電梯供貨合同,約定為周某等人安裝該電梯有限公司制造的品牌電梯。
之后,被告人個人出資向未取得電梯制造資質的某電梯配件廠購進無牌電梯,在未經品牌電梯有限公司許可的情況下,在購進的電梯上使用商標,其先后將假冒商標的五部電梯以共計75.2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周某等人,并從中獲利2.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取得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諒解,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隨著經濟的發(fā)展,一些不法分子不守法經營、投機取巧,瞄準他人注冊商標進行假冒。在此,法官提醒: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不僅嚴重影響其他企業(yè)的良好信譽,還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我國相關法律對此類行為予以嚴厲打擊,最高可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